《菏泽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10月1日开始施行。2007年10月发布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水资源紧缺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可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对城市用水户设定用水计划,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节水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不准开工建设;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公共供水部门不予供水。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自备水井。县区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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