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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次数: 更多

        为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实施《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现有企业购买排污权或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途。

        根据《规定》,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做好环保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同时,《规定》指出,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情况通知贷款人。贷款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规定》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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