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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诉讼_原告无法完成的举证_一起村民诉化工厂污染案的田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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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法律  法治社会  
【摘要】 在法治社会中,不是将审判活动完全交付给法官的正义感和道德良心, 而是需要一套证据规则,但对于今后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环境问题而言, 比较紧迫的不是加强证据规则制度,不是通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做出明确规定。
【部分正文预览】

 从环境污染侵权案的特殊性看, 这类案件最适合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做出判断。这是因为, 第一,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巨大不同之一就是其具有地域方位性,排污者与周围居民住宅、土地、水源以及其他财产的地理位置关系对污染损害的有无和轻重十分关键, 即使难以从科学上查明污染的全过程, 但污染区域现场调查对于形成自由心证是十分有益的。以村民诉化工厂案为例, 法院采信的被告的主要证据是县疾病预防中心提供的调查报告。但村民认为调查报告不可信,因为其中的研究组和对照组均在化工厂附近, 其中“2000年-2005 年期间恶性肿瘤发病人数与1995年-1999年期间相比, 无明显升高”的说法也不可信, 因为2000年-2005 年这段时间东井村并入了离化工厂较远的其他自然村, 有可能“稀释”了癌症患病率。第二, 当事人陈述是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证据, 双方当事人关于任何“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的陈述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第三,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如疾病涉及医学、病理学等知识,法官还需要对证据进行扩展判断, 主动从其他方面对证据进行考察。例如该村的癌症患病率是否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癌症患病率, 现代社会癌症患病原因复杂, 可能与空气和水源污染、吸烟、精神压力、生活习惯、遗传等因素都有关, 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判断。总之, 在法治社会中,不是将审判活动完全交付给法官的正义感和道德良心, 而是需要一套证据规则,但对于今后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环境问题而言, 比较紧迫的不是加强证据规则制度,不是通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做出明确规定,而是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的能够运用自由心证, 这将是今后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得以公平解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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