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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苗栗县山坡地水土保持计划审查及检查作业办法」 [台湾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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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港澳台法规
面向领域:水土保持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府行法字第0940141320号
发布日期:2005-12-6
实施日期:2005-12-6

订定「苗栗县山坡地水土保持计划审查及检查作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40141320号
发布日期:2005-12-6
执行日期:2005-12-6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413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本县山坡地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之监督、管理,依据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本县公、私有山坡地。

  第3条 于山坡地或森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先拟具水土保持计划送请核定:

  一、从事农、林、渔、牧地之开发利用所需之修筑农路或整坡作业。

  二、探矿、采矿、凿井、采取土石或设置有关附属设施。

  三、修建铁路、公路、其它道路或沟渠等。

  四、开发建筑用地、设置公园、坟墓、游憩用地、运动场地或军事训练场、堆积土石、处理废弃物或其它开挖整地。

  前项水土保持计划未经核定前,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不得径行核发开发或利用之许可。

  第一项所称农路,系指农产及生产资材运输,路宽在六公尺以下,二。五公尺以上未依公路法管理之农用道路。

  第4条 于山坡地或森林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行为,其水土保持计划得以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代替之种类及规模如下:

  一、从事农牧地之开发利用所需之修筑农路:路基宽度未满四公尺且长度未满五百公尺者,或路基总面积未满二千平方公尺者。

  二、从事农牧地之开发利用所需之整坡作业:未满二公顷者。

  三、修建铁路、公路、农路以外之其它道路:路基宽度未满四公尺且长度未满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维护既有道路者。

  五、开发建筑用地:建筑面积未满五百平方公尺。

  六、堆积土石:土石方未满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农舍、农业设施及休闲农业设施:挖填土石方绝对值总和未满五千立方公尺者。

  八、其它开挖整地:挖填土石方绝对值总和未满五千立方公尺者。

  本府若认符合前项要件但仍有加强审查与管理之需要,亦得本于职权,要求改提水土保持计划。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拟具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送请主管机关审核:

  一、实施农业经营所需之开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业。

  二、经营农场或其它农业经营需要修筑园内道或作业道,路基宽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长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它因农业经营需要,依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实施水土保持处理与维护者。

  四、于山坡地范围内(林业用地除外)建筑执照申请案(含杂项执照、建造执照),如经主管建筑机关认定仅为建筑物挖掘基础(或地下室)、建筑物基础(或地下室)开挖所施作之挡土安全措施、挡土设施与建筑物合体连结等之建筑行为,而不另涉及其它开挖整地行为者。

  五、山坡地范围内申请开发利用之基地非属人为开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且有专业技师签证平均坡度未满百分之五,无需开挖整地,经报请本府勘察认定者。

  六、于山坡地或森林区内兴建「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第十二点所列点状公用事业设施,如仅为基础开挖,不另涉其它开挖整地及辟建施工道路者。

  七、山坡地或森林区内兴建「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第十二点所列之线状公用事业设施,如未涉有改变地形,或不会造成边坡不稳定情事者。

  八、水土保持法及同法施行细则公(发)布施行前,已存在之寺庙道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辅导合法,如再无需开挖整地且经专业技师签证水土保持安全无虞者。

  第6条 水土保持计划及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审查核定之分工如下:

  一、本府兴办工程预算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订定之查核金额以下者,由各主办工程单位自行审核。

  二、前款以外,一般山坡地为本府农业局;在原住民保留地为本府民政局。跨越一般山坡地及原住民保留地者,由水土保持计划所占面积较大之单位审查核定。

  前项规定,于核发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及水土保持完工证明书时,准用之。

  第7条 本府受理水土保持申请书件之审查,除本府或所属机关之水土保持计划经签首长准予由提出水土保持计划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审核外,皆以委托相关机关、机构或团体(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为之。

  水土保持计划审查小组属临时性质,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提出水土保持计划单位就具有水土保持专门知识之人员聘之,其中外聘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审查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受托单位由本府农业局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资格审查,建立合格厂商名单,并每两年检讨修正合格厂商名单。

  第8条 审核水土保持计划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水土保持计划审查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百分比率为行政规费,余得由申请人径交受托单位。

  审查本府或所属机关之水土保持计划,基于公务之需要,得免收取审查费。

  第一项之一定百分比率由本府公告定之并由本府农业局每三年检讨一次。

  第9条 经核定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案件,其施工检查由核定机关会同本府农业局每年五月至十月,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每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若有未依核定计划实施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者,应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处。

  第10条 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经审核单位审核通过时,应通知本府农业局建档列管并依法副知相关乡(镇市)公所。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原始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sh9839847581914600238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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