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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转发微薄
级别:行政许可
面向领域:城市供水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
实施日期:2006-11-1

供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
  建设单位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七条
  20个工作日
  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
  1.建设项目的批文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市水务局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的验收报告
  4.工程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加强监督检查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http://www.shanghai.gov.cn/
原始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7/node5600/node5601/userobject44ai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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