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DB11/139-2007
发布日期:08 20 2007
实施日期:09 1 2007
内容介绍
本标准代替DB11/109-199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HJB1-1999《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HJB4-2000《北京市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09-1998、DHJB1-1999、DHJB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环境因素的选择上,除重点对大气污染物控制外,增加了对废水和噪声污染的控制;
——对锅炉采用燃料和产热量分类,与国外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接轨;
——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划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发布了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锅炉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锅炉初始排放浓度限值等相关联的规定;删改了不易于操作的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的过量空气系数,对14MW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规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明珍、闰静、葛大陆、朱晨、姚生临、彭应登、钱秋星。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北京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监测
6 标准实施
标准全文下载: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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