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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发布时间:2008-11-6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DB11/ 121-2006
发布日期:07 25 2006
实施日期:10 1 2006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用于对在用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柴油车烟度检测。本标准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参照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 中 77F(1)(a)部分,2000 年 6 月修订版)制定。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颁布于 2000 年 8 月 23 日,第一次修订时间为 2003 年 2 月 15 日,本版本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将功率的限制提高到 60%;2)对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的转速限制指标进行了调整;3)增加了提前结束的内容;4)局部文字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韩秀坤,尤可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限值标准及判定方法
5 测量方法
6 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程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减要求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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