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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发布时间:2008-11-6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GB 21908—2008
发布日期:06 25 2008
实施日期:08 1 2008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 GB 21908—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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