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水工业网 > 标准 > 水工业标准> 修改与解释>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82号)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282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4〕282号
发布日期:08 27 2004
实施日期:08 27 2004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的请示》(环科函〔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评价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依据,该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和限值。《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是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生产工艺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用于考核净化后水质能否达到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评价水质应根据目的合理选择使用上述标准。考核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三、对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若个别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要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尽快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混流泵
查看中国水工业所有信息     行业新闻 - 市场动态 - 企业动态 - 厂商 - 产品 - 招标 - 论文 - 案例 - 方案 - 图纸 - 软件 - 课件 - 政策法规 - 标准规范 - 市场研究 - 会展 - 招聘 - 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