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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7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2]7号
发布日期:01 9 2002
实施日期:01 9 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中BOD5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水中BOD5排放的标准。根据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染治理技术,其废水中BOD5的排放参照味精、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值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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