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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8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1]28号
发布日期:02 16 2001
实施日期:02 16 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的请示》(甬环法[200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海洋处置是指将污水由陆上处理设施经放流管和污水扩散器从水下排入海洋的处理放式,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包括陆上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放流系统,属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单个工业企业的污水海洋处置,其污染物的排放、初始稀释度及其他一般要求要符合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做充分的科学论证,不得影响混合区邻近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范围  复函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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