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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383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1999]383号
发布日期:10 22 1999
实施日期:10 22 199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38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苏环监[199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引用的监测方法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方法,日常监测时,可根据实际监测设备的情况,选择不同方法。但在执法中,如因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的数据发生争议时,应以引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测得的数据为准。并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权威测试单位仲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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