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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复函(环办[1998]4号 )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办[1998]4号
发布日期:04 8 1998
实施日期:04 8 1998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展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收悉。对其中提出。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不宜要求过高。的建议,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下简称《标准》),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按不同排放去向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得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水体的(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应执行一级标准值,即SS 20mg/L、BOD20mg/L、COD60mg/L;排入IV、V类水体的,应执行《标准》的二级标准值,即COD120mg/L.不是所有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都执行COD60mg/L的排放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规定,地方环保、城建部门无权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沿淮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确须直接排入III类水体的,按规定应执行一级标准(COD60mg /L)。个别接纳工业污水比例偏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严格控制进管标准后仍难以达标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及总量控制指标,提出方案,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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