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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DB31/387-2007
发布日期:05 29 2007
实施日期:09 1 2007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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