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DB31/387-2007 发布日期:05 29 2007 实施日期:09 1 2007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