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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7-2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DB 12/229-2005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10-01

 3.2 排放水域划分和执行的标准分级

        按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淡水养殖废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划分为三种水域。

3.2.1 特殊保护水域,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的一级保护区;

3.2.2 重点保护水域,主要适用于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的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场、游泳区;

3.2.3 一般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农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景观要求水域;

3.2.4 任何养殖废水不得排入特殊保护水域;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淡水养殖废水要达到排放标准的一级指标要求;排入一般水域的淡水养殖废水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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