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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节能降耗”成为新一轮改造的热点.

信息发布:中国工控网 发布时间:2008-2-18 浏览次数:
  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
  
  “政绩考核是指挥棒,节能工作也不例外。”新修订的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增加重点耗能领域节能规范
  
  政府要成为全社会节能表率
  
  现行节能法主要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而据测算,目前我国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分别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27.5%和16.3%。傅志寰说,此次节能法的修改重点补充、完善了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新节能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都分列专门的部分进行了规范。
  
  加强审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耗能大户每年提交用能报告
  
  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这些耗能大户是我国的重点用能单位。新节能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税收信贷等措施多管齐下
  
  促进节能有激励政策
  
  新节能法明确了我国将在节能方面采取的激励政策,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比如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在政府采购中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在金融支持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同时,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又成为新一轮改造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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