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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灾民安置区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时间:2008-06-30 09:31 成都晚报 记者 张照华 李斌

信息发布:中国水工业网 发布时间:2008-7-1 浏览次数: 更多

  昨日(6月28日),记者获悉,市水务局下发了《5·12地震受灾群众安置区排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导则》中明确了排水体制以及污水处理原则,要求安置区内排水体制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安置区污水处理原则为就近收集、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导则》要求,安置区内建设的雨水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雨水沟渠,沿房屋两侧选用散水沟;雨水采用明、暗沟渠或管道收集,雨水不得进入安置区内化粪池,应就近排入水体。采用管道收集时,雨水管顶覆土不得小于0.7米。

  《导则》规定,污水管网、污水管道等污水工程建设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置区水源为自来水,污水量按50~100L/人·天×0.8确定;安置区水源为地下水,污水量按50L/人·天×0.8确定。《导则》明确,污水工程污水收集范围为安置区内所有厨房、卫生间、沐浴室、盥洗台、公共盥洗台等生活用水,这些污水都必须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出水按要求进行处理,每个安置区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污水总排口。

  日前,市水务局下发《关于地震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点排水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安置点选择时应充分考虑防洪和内涝问题,防洪标准不低于5年一遇。安置点周边有市政管网的,污水应进入管网送至污水处理厂。对不能进入管网的,500户以上的安置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200户以上安置点,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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