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廊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从12月抄见水量起对廊坊市城区供水价格做适当调整。居民用水到户价格(包括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3.6元(含水资源费0.45元、污水处理费0.7元),每立方米上涨0.6元;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由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5.85元(含水资源费0.5元,污水处理费0.9元)。
特种行业用水到户水价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29.2元(含水资源费0.5元,污水处理费0.9元)。享受低保的居民用水到户水价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7元(含污水处理费0.4元)。
调整后,城区用水仍实行阶梯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按每人每月3立方米确定为基本用水量,基本用水量执行基本水价,即第一级水价,每立方米2.45元。超出3立方米至5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2倍。超出5立方米部分执行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价为第一级水价的10倍。
居民生活用水之外的其它用水由有关部门制定取水定额,超出取水定额10%和10%以上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2倍和10倍收费。
物业公司的趸售价格,按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之和的6%扣减后为趸售价。供水单位对统一收缴水费的物业公司按趸售价格供水。实行转供的物业小区,对用户收取的水价(费)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各供水单位(含自备井供水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价格,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据了解,廊坊市城区水价于2006年9月进行了调整。由于近年来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下降,单井出水量减少,取水成本增加,吨位水成本逐年提高。测算显示,廊坊市水价偏低,供水价格倒挂,企业负担严重。
今年8月7日上午,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水价调整听证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单位代表、企业代表、居民代表、低保户代表在内的21名代表,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代表从不同角度、不同利益主题出发,客观全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20名代表支持上调水价。
10月26日,通过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廊坊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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