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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将分级保护

来源:重庆日报 发布时间:2011-5-30 浏览次数: 更多

     三峡库区进入后期开发阶段,库区水污染防治成重点工作之一。昨日,《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于2002年。2008年6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施行,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区域限批、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制度、新措施,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肯定和保障实施。

  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分6章节共62条,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对饮用水源分级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将饮用水源划定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进行特别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明确了在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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