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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实施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2-2-2 浏览次数: 更多

        福建满目青山绿水,让来福建不久的记者留下很深印象。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为青山绿水永存提供法律保障。《条例》还对环保限批措施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福建省境内有闽江、九龙江等12条水系,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福建省主要水系发源于本省,从本省入海,基本属于独立水系,因此保护好省内母亲河责无旁贷。”

  该《条例》对水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首次明确乡镇、街道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源安全是水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据了解福建省是全国首个立法禁种桉树等速生树种的省份。

  《条例》还对环保限批措施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根据《条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将排污单位遵守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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