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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月起实施全国首部地方性水务条例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2-2-22 浏览次数: 更多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近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实施。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水务管理的地方性立法,《水务条例》在水资源、水域、水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创新,其中地表径流控制制度更是首次在地方法规中确立。

        今后,新建建设项目要通过增加地表透水率、自建雨水调蓄设施等方式,确保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防止排水量超过管道、河涌负荷而满溢倒灌,此举有望从源头上治理“水浸街”。

         亮点一:实行水域占补平衡 确保城乡水面不减少

        近年来,随着广州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开发,各地侵占水域现象屡有发生,破坏了水生态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涝灾害,必须依法进行保护。《条例》严禁商业行为和房地产开发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

        除此之外,《条例》还建立了严格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些公共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要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广州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就是从总体上控制城市水域不减少、功能不减弱。

        原水利部珠江委副巡视员、《广州水务条例》立法顾问王晋指出,确立水域占补平衡对于防治城市内涝也有重要意义。“水域是地表径流自然汇集形成的,如果占而不补,地表水没有出路,就容易造成内涝。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弱,就是给水‘出路’,不让它往老百姓家里灌。”

       亮点二:控制城市道路标高 防止新“锅底地”产生

      “水浸街”是广州汛期挥之不去的烦恼。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有限,而随着人口聚集、建筑增多,城市排水量却有无限增大的趋势。近年来,中心城区草地、农田、湿地、池塘面积缩小,城市“硬底化”不断加剧,暴雨时节城市地表径流(在地面汇集的水)不断增加,往往超出了地下排水管道和河涌的负荷,倒灌产生水浸街。

        要从源头上治理水浸街,就要控制地表径流无限制增长的态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水浸街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城市道路标高不断“垫高”,造成周边区域标高相对降低,人为地制造“锅底地”。暨南大学水浸的原因之一,就是周边道路被垫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亮点三:推行“制度截污” 提出水域纳污上限

        “水域纳污能力”并不是一个新词,国家《水法》中就有明确,但却是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水务部门按照不同水功能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一旦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就要报告政府采取措施,而环保部门要暂停审批一切有可能新增排污的项目。这就意味着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将得到更加严格控制。

        具体如何控制排污不超过上限?除了严格审批新增项目外,《条例》还规定: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过去广州市通过铺设截污管道截住污水,这是工程截污,而水务条例的出台是立足长治久安的‘制度截污’。”广州市水务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说。

        亮点四:强化防汛抗洪的社会责任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河道红线、堤防范围内不得有建筑,但由于历史原因,广州仍存有一些这类建筑。为了明确这些单位的防汛抗洪社会责任,《条例》规定,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亮点五: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最高可罚十万

        以往的《排水管理办法》处罚力度不足,如违规私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最高只罚3万元,而自建一套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要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宁愿缴纳罚款。此次《水务条例》的出台,将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一是对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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