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可于4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及相关监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污权指标应当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得,并由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现购买排污权指标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排污权指标暂时无法使用或者无法按期按量使用外,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指标连续两年闲置或出现使用排污权指标连续两年不足80%,除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指标无法按期按量使用外,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指标不能按期按量使用的,其剩余的排污权指标应当由市储备管理中心按照购买当年的排污权交易出让政府指导价予以强制回购并出具回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或注销其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企业排污许可证,并无偿收回其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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