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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2-5-31 浏览次数: 更多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出台不仅给饮用水安全提供了立法保障,更使得饮用水安全有了长效保障机制。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条例》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完善了水源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为今后切实做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制保障。

  亮点一:推行保护区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已经不能适用人们对生产生活的需求,存在着保护区划分范围与相关规范不一致、不合理,各类规定不完善、不细化、难以操作的问题。

  因此,《条例》明确对青海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亮点二:完善应急事故处理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水环境安全领域的隐患逐渐增多,尤其是污染饮用水源、影响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完善应急预警机制,建立安全保护体系是饮用水水源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亮点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必然会限制饮用水水源附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亮点四:增设保护区“禁令”

  为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条例》还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并增设许多禁止行为。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禁止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等行为。

  亮点五: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针对我省目前没有专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性法规的现状,《条例》结合相关法律,进一步加大了对污染或者破获保护区的内容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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