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为保障水质,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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