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国家法律
面向领域:其他法律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发布日期:2008-7-29
实施日期:2008-7-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170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并根据当地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情况,筛选需要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按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文件中的推荐范围、原则和要求,认真填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争取尽可能多的享受到国家将要出台的扶持政策。
二、请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务必于8月28日前将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文件中要求的材料发送电子版至chenyong3939@163.com。同时,将纸质材料寄至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联 系 人:陈勇
联系电话:053186905519 86922065(传真)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信息来源: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http://www.sdetn.gov.cn/
原始网址:http://www.sdetn.gov.cn/portal/jmzn/jnjp/webinfo/2008/08/12182590274739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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