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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良性运行的水经济---以色列管水用水经验

文件大小:0.15MB 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4-02-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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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水资源立法  水资源管理体制  水资源价格体系  水资源淡化工程  
【摘要】 介绍以色列水资源立法的政策法规和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阐述了水资源价格体系,以及水资源淡化工程的做法。
【部分正文预览】

以色列水资源缺乏, 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 早在1955 年以色列就颁布了一系列用水条例, 如5水计量条例6、5钻井取水条例6 等。1959 年, 以色列正式出台了5水法6(1959 年第5719 号文件)。5水法6废除了水资源的私人占有制, 建立了宏观调控体制, 使以色列在水资源配置上实现了资源与用户间的长期互利。以色列5水法6立法原则如下: ¹ 水资源为公共财产, 绝不允许私人占有; º 任何人有权在公共认可范围内使用水资源; » 可用总水量少, 优先考虑生活用水; ¼集中配置水资源, 最佳利用有限水资源; ½ 用户可通过代表参与定额供水制度的制定; ¾用户有义务提高水的利用率; ¿政府有权采取适当手段防止水资源污染。5水法6考虑了水缺乏和水需求之间的平衡, 将水首先供给民用。5水法6第一章对以色列水资源做出基本规定: / 国家的水资源是公共财产; 由国家控制并由国家指定用作居民用水和本国发展。0不存在水资源私人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所有水资源属于公民, 由国家代为控制, 并由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及其成员代为管理。/ 国家水规划0就是要最大限度保护水资源, 最佳管理水资源, 最优配置水资源。5水法6第四章进一步阐述了取消私人所有制的规定: / 任何土地上的人都无权占有位于他们土地之上的、流经他们土地之上的或他们土地附近的水资源。0与其他国家立法不同, 以色列的土地所有权不包括拥有所有土地之上、之下或流经其上的水资源( 如水井) 的权利, 即使水资源完全被用于土地所有者个人, 也必须拥有水资源开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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