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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下的BOT模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文件大小:0.08MB 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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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BOT方式  投资  
【摘要】 笔者拟对其可行性及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关于BOT 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 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 其主要理由是BOT 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 若适用东道国法律, 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
【部分正文预览】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即WTO) , 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 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鉴于BOT 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BOT 方式来改变环境污染治理由政府单独负担的困境, 从而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有鉴于此, 以下笔者拟对其可行性及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关于BOT 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 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 其主要理由是BOT 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 若适用东道国法律, 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 由于BOT 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 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 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 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笔者认为, BOT 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 即辅助性合同和BOT 特许协议。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 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 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 虽然如此, 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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