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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总则》(GB/T 13922.1-92)

发布时间:2008-11-28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文号:GB/T 13922.1-92
发布日期:03 5 1992
实施日期:07 1 199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的要求,适用于水处理设备的性能试验,包括验收试验及鉴定试验。

       本标准试验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型式的水处理设备
    a 离子交换设备;
    b.热力除氧器;
    c. 过滤设备;
    d.其他设备

2 试验要求

2.1 在作正式试验前,应作一次预备性试验在预备性试验中应查清设备、控制装置、采样点和仪器仪表的工作性能情况, 以保证能纪录到保证能记录到正确的试验数据.

2.2 对于验收试验,试验双方应对试验的工况达成协议.

2.3 在稳定状态建立后,预备性试验至少应经历一次完整的周期,对除氧器要持续一定时间,以确定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试验程序是否可行.

2.4 在做试验前,应检查设备以保证处于待用状态.

2.5 如果进行试验的设备处于原来工作的情况下,则必须记录以下各项内容:

a 设备已运行的时间;
b 在试验前已发生过的任何不正常情况

2.6 所有的控制装置都应予以校准.

2.7 所有的监量仪器仪表都应得到有关计量部门的认可.

2.8 为确保设备性能及求得各个参数的平均值,试验应持续一定的时间.

2.9 对每次性能试验,都应有完整实验报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报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无锡锅炉水处理设备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声、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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