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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下月起实施水环境保护条例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12-2-17 浏览次数: 更多

        3月1日起,《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为保护好饮用水安全,《条例》特别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禁止违法建设任何项目,对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将予以关闭或拆除。同时,《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湖泊、河道、水库等水面及其沿岸的水环境划定保护范围。

  饮用水:禁止一切污染

  对于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出了“五大禁区”,如果出现违禁项目,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批准后予以关闭或者拆除。在“五大禁区”中,有三块均是用于保护饮用水源地免受污染的。《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进行的违法建设项目,超标排污的已建成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关闭或拆除。

   同时,违反国家规定的小电镀、小水泥、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等企业,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放污水单位也将予以关闭或彻底拆除。此外,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不能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河湖水:划定周边保护区

  江河湖泊、水库水渠是水流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湖泊、河道、渠道、水库等水面及其沿岸的水环境保护范围,在保护区内对禁止养殖、种植、开发建设作出规定。对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对擅自围垦湖泊、河道、渠道、水库圈圩养殖的,将依法予以清退。

  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除了水体,《条例》还要求推行水环境保护地的生态林建设工程,全市各地建设河道防护林、湖滨防护林等生态隔离带;制定和实施水环境保护的湿地建设规划,采取退耕、种草、生态移民等措施,加强湿地建设和生态恢复。

  排污水:要领排污许可证

  为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防止危害水环境。《条例》规定,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要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要向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接管手续,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为防止企业“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条例》明确禁止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等违法行为。如有违法,环保部门将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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