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质监局批准发布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的《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自2012年8月20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水生态文明城市省级地方评价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水生态、水景观、水工程以及水管理五大评价体系,共24条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重点突出了水资源评价体系与水生态评价体系,规定了几条硬性约束条件,包括需全面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地下水采补平衡;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市区内河流无Ⅴ类水体;城区内至少有一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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