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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供稿单位:中国水工业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10-17            更多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永财购计【2016】228号
招标代理: 0
业主单位: 0
报名截止: 2016-10-21
所属地区: 湖南
所属行业: 环保绿化
详细内容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www.okcis.cn)
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永财购计【2016】228号,委托代理编号:HNXZ2016-HW-YZ-556,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永财购计【2016】228号
3、委托代理编号:HNXZ2016-HW-YZ-556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采购预算:约38.54万元
6、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名
品目分类
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1
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永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1
约38.54
7、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参数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国内产品供应商;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5、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单位需提供主要设备(活性氧消毒粉加药装置、格栅机、压滤机、混凝投加装置)产品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活性氧消毒粉生产企业的授权书(原件)或产品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活性氧消毒粉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3、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省内采用活性氧消毒方式的医疗单位业绩,且业绩单位具有环保部门出据的污水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其他说明。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查;
本项目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17:00(北京时间),地点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9号中亚家园1104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湖南省永州市社会福利院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58号
联系人:冯先生
电 话:15874636788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五楼
联系人:荣先生、袁先生、田小姐        
电 话:18007460999 0731-84447300转2049
 
2016 年10月17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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