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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水资源费制度的黑河水量补偿方式探讨

文件大小:0.75MB格式:pdf发布时间:2014-07-1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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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水资源费制度  黑河水量补偿体系  
【摘要】以黑河为例,对基于我国水资源费制度的河流水量补偿的方式进行探讨,提出河流水量补偿的外部约束性条件主要包括立法及监测评估,从执行机构、补偿主体与被补偿主体、补偿标准等方面构建黑河水量补偿体系。
【部分正文预览】

我国水资源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从水量角度考虑,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利益主体界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即上限,任何利益主体超分配水量指标用水行为均可界定为给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影响,必须给以补偿以消除外部性的不利影响。

我国具有水资源管理基本依据的黄河、西北内陆河黑河,目前已经开展了历时10 年左右、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但仍然存在相关利益主体超分配用水指标的情况,甚至有的用水户连续10 年均超分配用水指标,而流域管理者对此情况的进一步处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必然会导致河流水循环系统的服务功能不断退化。
基于此,河流水量补偿机制被赋予了流域管理制度创新的内涵,河流水量补偿就是基于流域明晰的水权,引入“生态服务付费”的概念,通过市场的手段弥补行政管理手段短期失效的不足。水量补偿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借鉴生态补偿的定义将河流水量补偿定义如下: “通过对非规范的取用耗和排水等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非规范的取用耗和排水等行为的成本( 或收益) ,激励该行为的主体减少( 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 或外部经济性) ,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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