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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

发布时间:2009-6-11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局
文号:GB 4915-2004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1-01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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