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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发布时间:2009-6-11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局
文号:GB 13271-2001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g gas-fired boilers

本标准是对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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