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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理事会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条例

发布时间:2011-11-1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指导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注:1.不应具有腐蚀性。
 2.如果原水没有受地表水影响,不需要测定该参数。
 3.对瓶装或桶装的静水,最小值应降至4—5pH单位。对瓶装或桶装的水,最小值应降至更低。
 4.如果测定TOC参数值,则不需要测定该值。
 5.对瓶装或桶装的水,单位为个/250mL。
 6.对于供水量小于10,000m3/天的水厂,不需要测定该值。
 7.对地表水处理厂,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出厂水的浊度不超过1.0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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