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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3-7-19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GB28937-2012
发布日期:2012-10-19
实施日期:2013-0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毛纺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洗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毛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毛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毛纺工业企业洗毛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毛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9 月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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