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正文预览】 |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和安全越来越重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 大幅度提高了对水质的卫生要求。有关部门对输水、储水等各环节也明确要求实施各种防污染的措施,得到了设计、管理部门的重视,也得到了百姓的赞许。
但目前在防止生活饮用水系统倒流污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求证于专家和同行。
1 倒流污染的分类
水质污染的途径很多,因倒流而造成污染是最常见的原因。所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流污染是设计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水质污染的情况各异,可以采取不同的防污染措施,做到既有效又经济。《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技术规程》(CECS184 :2005) 把倒流污染危险等级分成三类: ①有毒污染(可能危及生命或导致严重疾病) ; ②有害污染(可能损害人体或生物健康) ; ③轻度污染(可能导致恶心、厌烦或感官刺激) 。为此还提出一种防污等级低,不能用于防有毒污染的“倒流防止器”。这表示对他们是要区别对待的。对生活饮用水有毒污染必
须禁止,那么对有害、轻度污染是否可以降低要求,允许发生呢? 笔者认为当人们饮水后发生上述三类现象中任一类都是不允许的。为了确保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仅必须杜绝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严重疾病的事件,也必须防止损害人体健康,身心受到伤害的事故。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分类不能适用于生活饮用水系统防倒流污染工程。
对于生活饮用水系统的倒流污染可以分有害和非有害两类。害污染是指饮用水受到有毒物质、致病细菌或放射性物质等的污染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这不仅是指发生疾病和死亡,也应包括导致恶心、厌烦或感官刺激等。这些都不允许发生。而非有害污染是指不会导致人们发生疾病、死亡,也不会形成不适感觉的那种色度、硬度、浊度等的变化,以及仅仅是水倒流等。而且在判定污染的危害性,确定防污染手段时,不仅应依据是否和有害物质可能接触,而且要考虑到饮用水自身的变质及对城镇供水系统须严格保护等因素。例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2003 ,以下简称“规范”) 对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或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单独接出消防管道等,不论会发生何类污染,均要求采取严格的防倒流污染措施。“规范”还规定,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无论自备水源的水质达到何种标准,这些和防止有害污染一样均属于不准发生倒流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