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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2000)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修订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DB11/045—2000
发布日期:06 30 2000
实施日期:07 15 200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5-9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我市地方颁布的与91/441/EEC、93/59/EEC及91/542/EEC相应的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辆,以及2000年7月15日以前生产的柴油车辆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加速烟度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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