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DB44/613-2009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8-01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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