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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代替DB11/044-94 )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修订
发文单位:北京市环保局
文号:DB11/044-1999 代替DB11/044-94
发布日期:04 1 1999
实施日期:04 1 199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DB11/044-9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达到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及其它车辆确定了双怠速排气污染物不同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部分指标参照欧共体92/55/EEC的部分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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