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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74-2006)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DB31/374-2006
发布日期:10 13 2006
实施日期:02 1 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卜导体企、IU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1)适用于半导体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2)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功能区执行分级标准;
      3)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根据功能区进行分级;
      4)对现有卜导体企业规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时限,对其余污染源不丙按建设时间规定排放限值。

      半导体企业的噪声控制、固体废物控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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