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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7—2001)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修订
发文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文号:DB44/27—2001
发布日期:08 20 2001
实施日期:01 1 2002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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