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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发布时间:2009-6-1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GB 3095-1996
发布日期:1996-01-18
实施日期:1996-10-01

目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5 浓度限值
6 监测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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