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2008年 第30号)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发布日期:07 3 2008 实施日期:07 3 2008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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