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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修订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发布日期:05 8 2006
实施日期:05 8 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

       4.1.2.2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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