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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185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3]185号
发布日期:06 24 2003
实施日期:06 24 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3]18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科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医药行业不包括医院。医院排放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后排放,处理后的医院污水不应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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