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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6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2]6号
发布日期:01 9 2002
实施日期:01 9 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6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标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按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环氧树脂  复函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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