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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37号)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转发微薄
所属分类:
性质:强制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函[2001]237号
发布日期:10 19 2001
实施日期:10 19 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污水  处理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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